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規范投資者通過富國基金網上直銷交易系統(包括網上交易、app、微信客戶端,以下簡稱“網上直銷”)進行和“贖回轉申購”業務(以下簡稱“贖回轉申購”業務),特訂立《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贖回轉申購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在本公司網上直銷進行“贖回轉申購”業務過程中涉及的投資者、本公司及其他有關機構皆應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電子交易業務規則》的要求制定。
第三條、本規則中未提及或未明確規定的相關事宜應參照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和相關公告。
第二章 釋義
第四條、除非另有說明,在本規則中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投資者:指通過本公司直銷進行基金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2、T日:指銷售人確認的投資者有效申請工作日。
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
4、“贖回轉申購”業務:指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直銷提交贖回業務申請,并約定將贖回款直接用于申購本公司發起募集或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五條、開通基金范圍
“贖回轉申購”業務適用于本公司管理的處于日常開放期、且不能進行轉換的基金(富國富錢包基金除外,另參見《富國富錢包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轉認購、申購基金業務規則》)。
第六條、“轉申購基金”的申購發起時間
本公司根據投資者T日發起的“贖回轉申購”業務交易申請,于贖回款到達本公司直銷賬戶當日自動為投資者發起“申購”申請。
第七條、“贖回轉申購”交易撤單的處理
若投資者在T日15:00前(含)成功撤銷“贖回轉申購”業務交易對應的贖回申請,則“轉申購基金”的申購交易申請一并撤銷;投資者不能單獨撤銷“轉申購基金”的申購申請。
第八條、“贖回轉申購”的申購最低限額
“贖回轉申購”業務所申購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申購交易限額的規定;若贖回款小于最低申購交易金額限制,申購申請將不被發起, “贖回基金”的贖回款將在下一個交易日劃往投資者預留銀行賬戶中。
第九條、“贖回轉申購”手續費
辦理“贖回轉申購”業務,投資者需要支付“贖回基金”的贖回手續費和“轉申購基金”的申購手續費。“轉申購基金”手續費折扣與此交易賬號對應的支付渠道折扣一致。
第十條 “贖回轉申購”失敗的處理
若“贖回轉申購”對應的贖回申請失敗,則后續“轉申購”申請不會被發起。
若“贖回轉申購”對應的申購申請失敗,則“贖回基金”的贖回資金在申購申請確認失敗后的下一個交易日劃往投資者預留銀行賬戶中。
第十一條、巨額贖回的處理
若贖回基金在贖回申請日發生巨額贖回且投資者在提交贖回轉申購申請時已選擇如發生巨額贖回則取消交易選項,則贖回取消,后續“轉申購”申請也不會被發起。
若贖回基金在贖回申請日發生巨額贖回且按比例部分確認的情況,則未確認部分的贖回申請及其轉申購交易申請將不再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未確認部分的贖回申請將根據業務規則中的巨額贖回規則處理。如果巨額贖回確認部分贖回款低于申購基金的最低交易金額限制,申購申請將不被發起,“贖回基金”的贖回資金將會在到達本公司直銷賬戶當日,劃往投資者預留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贖回轉申購”的“轉申購基金”暫停申購或交易的處理
若“贖回基金”的贖回款到達本公司直銷賬戶日,“轉申購基金”因某些交易限制無法申購,那么申購申請將不被發起,“贖回基金”的贖回款將在下一個交易日劃往投資者預留銀行賬戶中。
若“轉申購基金”被TA判定失敗,則申購資金將在判定失敗后的下一個交易日劃往投資者預留銀行賬戶中。
第十三條、“轉申購基金”申購比例配售的處理
若“轉申購基金”發生比例配售,投資者當日“轉申購基金”申請金額中未參與配售部分將比照該基金未參與配售資金退款程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保留本補充規則的解釋權,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補充規則作出合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