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關于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備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754號)和《關于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原富國匯利基金”, 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A份額簡稱為“原匯利A”,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B份額簡稱為“原匯利B”)于2013年9月8日封閉期到期。自2013年9月9日起,由《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而成的《富國匯利回報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名稱變更為“富國匯利回報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富國匯利基金”, 富國匯利回報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A份額簡稱為“匯利A”,富國匯利分回報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B份額簡稱為“匯利B”),各類基金份額代碼不變,富國匯利基金為“161014”、匯利A份額為“150020”、匯利B份額為“150021”。在原富國匯利基金封閉期倒數第二個工作日即2013年9月5日日終,基金管理人對原匯利A、原匯利B實施基金份額轉換,并將在2013年9月5日及2013年9月6日停止原匯利A、原匯利B的相關轉托管業務。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匯利A、原匯利B停止辦理場外系統內轉托管、場內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為保證基金份額轉換期間的平穩運作,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于2013年9月5日停止辦理原匯利A和原匯利B的場外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業務,并于2013年9月6日停止辦理原匯利A和原匯利B的場外系統內轉托管、場內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業務。自2013年9月9日起,富國匯利份額、匯利A、匯利B份額可恢復場外系統內轉托管、場內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二、封閉期末基金份額轉換的基本情況
(一)轉換基準日
原富國匯利基金封閉期倒數第二個工作日,即2013年9月5日。
(二)轉換對象
轉換基準日登記在冊的原匯利A和原匯利B。
(三)轉換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原富國匯利基金基金合同所約定的資產收益分配規定分別計算原匯利A和原匯利B的參考凈值,并按照基金份額轉換公式將原匯利A和原匯利B轉換為原富國匯利基金份額。轉換后,原匯利A和原匯利B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按照轉換規則相應增加或減少,具體請見本公告附件。
(四)轉換費用
本次基金份額轉換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出申請,由基金管理人統一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無需支付轉換基金份額的費用。
(五)轉換后基金份額的登記與申購贖回
1.基金份額轉換遵循原系統登記的原則,即份額轉換前后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不變。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的場外原匯利A和原匯利 B份額,在完成基金份額轉換后,轉換得到的場外原富國匯利份額仍將登記于注冊登記系統。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場內原匯利A、原匯利B份額,在完成基金份額轉換后,轉換得到的場內原富國匯利份額仍將登記于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2.基金份額轉換完成后,投資者可在富國匯利基金開放日辦理富國匯利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托管業務。場外投資者可通過本基金的場外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場內投資者須通過具備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銷售代理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場內代銷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本基金銷售機構請詳見將于2013年9月3日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富國匯利回報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第五章“相關服務機構”。
3.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托管在無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銷售代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托管單元的原匯利A、原匯利B份額,轉換完成后,須將轉換得到的原富國匯利基金份額轉托管至場內代銷機構,或者跨系統轉托管至場外銷售機構,方可辦理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
三、基金份額轉換完成后其它相關情況的說明
自2013年9月6日起,原匯利A、原匯利B將連續停牌,直至本基金開放期結束后再次進入封閉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匯利A、匯利B復牌。
基金份額轉換完成后,富國匯利基金將進入開放期,基金管理人將開放富國匯利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轉托管等業務,屆時請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四、投資者欲了解詳情,請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www.siyumeet.com或撥打客服電話:95105686,4008880688(全國統一,均免長途話費)。
特此公告。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